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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摩椅发明专利遭无效,该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石狮拼多多入驻代办

分类: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0/10/27 9:10:15 浏览次数:510 [返回]


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人们的生活节奏越来越快,工作和生活压力也越来越大,为了舒缓压力、缓解疲劳,很多人开始使用按摩椅,而且许多商场也开始在空地上放置投币按摩椅和二维码按摩椅,供顾客使用。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线上开庭审理了原告爽客智能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爽客公司)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广州市索弗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弗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


按摩椅发明专利遭无效,该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石狮拼多多入驻代办


涉案专利系名称为“远程控制按摩椅及其远程控制方法和系统”、专利号为201510103884.8号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原告。第三人以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以及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审查认定,在证据4的基础上结合证据3、证据7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5、13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5、13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相应地,从属权利要求亦不具备创造性。故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


原告不服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


被诉决定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4相比的区别特征的认定有误,遗漏了两个区别特征,包括本专利是远程控制按摩椅,而证据4没有公开远程控制按摩椅;本专利有与按摩控制模块电连接的网络通信模块,而证据4没有与按摩控制模块电连接的网络通信模块。


对于区别特征,证据3、7及公知常识均未给出技术启示,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相应地,权利要求5、13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亦具备创造性。


被告和第三人认为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第三人均认为,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庭审过程中,各方当事人针对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的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的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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