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2016年前后,从他处购买“百家宴”“财富剑”瓶装酒后,未经“五粮液牌”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H省N市“某某广告”处定制“五粮液接待用酒”“五粮液贵宾专供”等商标和标有“五粮液”标志的外包装、封口胶带、酒瓶包装袋、手提袋等包装材料,把低端的“百家宴”“财富剑”瓶装酒标签改换成“五粮液牌”标签,并使用上述外包装材料予以包装。
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当地物流向多人销售假冒“五粮液牌”系列酒共计400余件,销售金额89000余元。案发后,民警在被告人李某某处查获假冒“五粮液接待用酒”536瓶、“五粮液内部专供酒”302瓶、“五粮液贵宾专供”66瓶,“五粮液”外包装箱910个,“五粮液接待用酒”商标10102个,“五粮液内部专供酒”商标6164个,“五粮液内部专供酒”商标5925个。
此外,民警还在被告人李某某处查获“五粮液牌”系列酒伪造的检验报告及授权证书等物品若干。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89000余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遂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对公安机关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包装材料予以没收销毁。
本案判决后,被告人李某某未上诉,现已生效。
本案通过严厉惩处制造假冒“五粮液”系列酒的犯罪行为,并将公安机关扣押的近1000件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30000余件包装等材料予以没收销毁,从源头上打击了该类犯罪行为,有效地遏制了市场上违法“贴牌”行为,有力保护了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达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及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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