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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专利奖励政策-石狮市外观专利代理,石狮市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石狮市发明专利申请代理,发明专利买卖平台

分类:政策通知 发布日期:2019/5/18 23:16:48 浏览次数:1375 [返回]

石狮市专利奖励政策-石狮市外观专利代理,石狮市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石狮市发明专利申请代理,发明专利买卖平台

 

石狮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若干措施》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

狮政综〔2009〕32号
 
关于鼓励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若干措施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升我市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水平,鼓励发明创造,培育和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的技术,推动专利事业的发展,促进技术创新和石狮经济的发展,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进程,根据石狮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方针,着力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积极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文化环境,大幅度提升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为建设创新型城市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支撑。
第三条  本措施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对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实行无偿支持,主要用于专利申请奖励、专利项目实施、知识产权执法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知识产权试点示范、表彰与奖励先进等。
第五条  专利奖励申请的范围:
    1、对获得国内外专利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30000元人民币、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2000元人民币、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奖励500元人民币。通过国家专利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检索,结论为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的实用新型专利,将给予5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2、向香港、澳门、台湾申请专利的,采取授权后奖励,具体金额参照上述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奖励额度执行。
    3、通过PCT程序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每件奖励人民币 5000元。对向两个以上(含两个)国家申请同一件专利的,奖励最多不超过两次。
第六条  专利项目实施:
    1、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市场前景好、技术水平高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的专利技术产品开发及其推广应用,经石狮市科技文体旅游局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对推动本领域技术进步及产业化水平具有特殊意义的项目,以立项的形式给予5~20万元的扶持资金。
    2、重点行业、龙头企业或专利试点示范企事业开展以专利为主的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和实施的,对带动本行业自主创新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提升具有特殊意义的,经石狮市科技文体旅游局组织有关专家评审论证后,以立项的形式给予3~20万元的扶持资金。对实施企业专利标准战略且企业专利技术被列入行业、国家或国际标准的,以立项的形式给予5~20万元的扶持资金。
第七条  表彰奖励
    对在知识产权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优秀专利技术的发明人和设计人给予表彰和适当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省专利奖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给予奖励,给予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专利权人一次性奖励15万元、给予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和省专利金奖的专利权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泉州市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在校学生参加省、市级以上各类发明创新大赛获得名次的,给予1000元奖励。
第八条  知识产权试点示范
    鼓励我市企业单位申报国家、省、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及知识产权示范工程。对列入国家、省、市专利试点(示范)企业或知识产权示范工程的单位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人民币、5万元人民币和3万元人民币;对以上同时列入国家、省、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及示范工程的按最高级别予以奖励。
第九条   本措施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条  本措施具体实施细则由石狮市科技文体旅游局负责解释。
 
鼓励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本市发明人申请专利,保护创新成果,增加创新效益,提高自有知识产权的质量和数量,促进全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关于鼓励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若干措施》,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章  奖励对象及标准
第二条 奖励对象: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以本市地址申请专利,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二)本市辖区内有经常居所,持有本市身份证或暂住证的个人。
    (三)在我市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学生。
    (四)在其他地区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石狮籍学生。
第三条 专利奖励申请的范围及标准:
    1、对获得国内外专利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30000元人民币、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2000元人民币、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奖励500元人民币。通过国家专利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检索,结论为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的实用新型专利,将给予5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2、向香港、澳门、台湾申请专利的,采取授权后奖励,具体金额参照上述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奖励额度执行。
    3、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程序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每件奖励人民币 5000元。对向两个以上(含两个)国家申请同一件专利的,奖励最多不超过2次。
第三章 受理与下达
第四条 专利奖励办理时间为,每年4月办理上一年下半年度的专利申请,每年10月办理本年上半年度的专利申请,逾期不予办理。
  第五条 申请专利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应在专利授权后一年内或专利申请受理后一年内向市科技文体旅游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叁份):
  (一)《石狮市专利奖励申请表》。
  (二)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专利代办处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和盖章的请求书的首页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三)发明、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授权奖励应提供专利证书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四)个人申请的还须提供所在地身份证复印件或在所在地的居住证明(需核对原件)。
  (五)涉外专利申请还应提供授权证书复印件(核对原件)以及专利权人的营业所或居所的身份证明。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不属于奖励范围。
  (三)未按规定填写《石狮市专利奖励申请表》。
  (四)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五)已获得政府部门同类性质的奖励。
  (六)与其它相关法律规定相抵触。
第四章 资金的来源与管理
第七条 专利奖励资金在科技三项费用中列支。申请材料经市科技文体旅游局和市财政局初审,报市政府审批后,市财政局给予拨付。
第八条 市财政局与科技文体旅游局对专利奖励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申请单位如有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一经查实,追回已发奖励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市科技文体旅游局以后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石狮市专利计划项目实施细则、石狮市专利奖实施细则分别参照石狮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程序、石狮市科学技术奖申报程序实施。
第十条  本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文体旅游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注:经核实,在新规定未颁布前旧规定依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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