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品牌的发展,离不开独具特色的商标。而语义丰富的中国文字,常常是商标设计者展现匠心的着力点。那么,商标法的保护能否覆盖同一字词的所有含义?描述商品特征的文字,与他人注册商标中的字词不巧“撞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近日,在万载法院康乐法庭法官的主持下,成功化解了一起通过驰名商标搜索引流,以数字化手段实现混淆攀附商誉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近年来,“一件代发”等“无货源”的电商销售模式越来越盛行,让许多灵活就业者做起了“白手起家”的生意,然而现实生活中事实并非这么简单。近日,我院就依法审理了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商家陈某还没来得及实现“发财梦”,就收到了来自法院的传票。
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通常能看到不少“剪标”“去码”“刮码”商品,商家宣称作该种处理,是因为厂家不允许该产品进入网购渠道或者控制价格,此种行为在法律上如何认定?
近日,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案,判决被告李某赔偿杭州天堂伞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1.8万元。
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一切市场活动参与者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任何违背法律目的和精神,以损害他人正当权益为目的,恶意取得并行使权利、扰乱市场正当竞争秩序的行为均属于权利滥用,其相关权利主张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仍应停止侵权并承担权利人的合理维权开支。
贵州茅台酒久享盛名,却有商家为傍名牌,将“我不是茅台”标识于酒瓶式保温杯。那么,这样是否对贵州茅台酒构成侵权呢?日前,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被告某家居公司被判赔偿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2万元。
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权人有权“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这一概念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了列举,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属于商标侵权行为时通常会以该条规定作为依据。
最近几年,沈阳一家假货工厂,以大连宝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普新区万城商街置业云尚装饰材料商行等多家公司和主体对博洛尼进行侵权,在经营过程中使用含有博洛尼品牌标识,假冒品牌销售家具、虚假宣传,无视法律权威,混淆视听,造成多方恶劣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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